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茶德有、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2657号 原告:茶德有,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被告: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5幢13层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524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吾悦广场一期商业消防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奥新三期13栋4**502号。 负责人:庄海洋,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茶德有与被告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吾悦广场一期商业消防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茶德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茶德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