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2657号
原告:茶德有,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被告: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5幢13层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524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吾悦广场一期商业消防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奥新三期13栋4**502号。
负责人:庄海洋,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茶德有与被告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昌立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吾悦广场一期商业消防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茶德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茶德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