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1民初70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务工,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442838。
法定代表人:周永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