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1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442838。
法定代表人:周永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饶市联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