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黄坚,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五府山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长宁区人,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黄坚与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赣1102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经核算,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坚借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9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1102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