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初503号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
法定代表人:陈松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46083092F。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400元,由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锐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徐迎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