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蠡湖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XX9743。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被执行人:***,女,196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徐文婷,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李志财,男,197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
被执行人:李钦兴,男,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饶县五府山镇政府院内信用代码9136112174608309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州区广信中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附**信用代码9136110076336622X9。
法定代表人:宋细风。
被执行人: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州区中山路**金珑城商业街区**信用代码91361100759983735Q。
法定代表人:李志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赣1102民初540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徐文婷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截止2019年11月7日以前的利息;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徐文婷于2019年11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徐文婷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70,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剩余款项等。被执行人李志财、杨智强、李钦兴、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徐文婷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9年11月7日以后的利息,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利率8.04%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102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信义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王典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