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蠡湖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XX9743。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被执行人:***,女,196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徐文婷,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李志财,男,197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
被执行人:李钦兴,男,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饶县五府山镇政府院内信用代码9136112174608309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州区广信中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附**信用代码9136110076336622X9。
法定代表人:宋细风。
被执行人: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州区中山路**金珑城商业街区**信用代码91361100759983735Q。
法定代表人:李志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