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蠡湖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XX9743。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被执行人:***,女,196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徐文婷,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李志财,男,197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
被执行人:李钦兴,男,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饶县五府山镇政府院内信用代码9136112174608309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州区广信中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附**信用代码9136110076336622X9。
法定代表人:宋细风。
被执行人: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州区中山路**金珑城商业街区**信用代码91361100759983735Q。
法定代表人:李志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神农高科农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