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蠡湖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XX9743。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被执行人:***,女,196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徐文婷,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李钦兴,男,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饶县五府山镇政府院内信用代码9136112174608309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州区广信中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附**信用代码9136110076336622X9。
法定代表人:宋细风。
被执行人:上饶市吉阳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信用代码91361100688512388D。
法定代表人:杨博然。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市吉阳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赣1102民初54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上饶市吉阳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徐文婷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截止2019年11月7日以前的利息;被执行人上饶市吉阳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徐文婷于2019年11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被执行人上饶市吉阳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徐文婷于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剩余款项等。被执行人李钦兴、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人上饶市吉阳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徐文婷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9年11月7日以后的利息,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利率8.04%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徐文婷、李志财、李钦兴、上饶百花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上饶市吉阳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对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102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信义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王典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