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肖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李爱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621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于2020年4月8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保险收益等部门查询,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有相应不动产,但均已抵押在银行,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同时,本院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获悉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因环保政策,需要行业升级改造,目前尚不能确定恢复生产的具体时间,也无执行资金来源。

2020年4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爱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4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货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维

审判员 荣 幸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