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3民初277号 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