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3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滨水新境界003幢1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计1968元,由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