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双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3民初277号
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勇,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长沙威尔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