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伟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359号

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天柱山路**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57067229。

法定代表人:汤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前,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元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00756840704D。

法定代表人:毕明生,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该学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该学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文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莉莉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