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02民初2157号
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新城吾悦广场B1-2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57067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老峰滨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老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9LQ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老峰滨江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