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4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白清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6月4日依据(2019)吉010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吉0105执601号,此次申请立案系重复立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范北捷
审判员 宋东昇
审判员 王宏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