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白清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010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调查结果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均已轮候查封。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罗玉成
审判员  宋东昇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