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蒲山镇李彩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755181495R。
法定代表人:王磊,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牛德朝,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03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牛德朝给付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82578.8元,并给付相应的违约金(以382578.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3519元,由被告牛德朝负担。因牛德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我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牛德朝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红旗轿车,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轮候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保险投资、网络资金。
三、通过实地走访:
1、在被执行人牛德朝住所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未找到被执行牛德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2、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牛德朝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五、被执行人牛德朝在关联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件。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本金38257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经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案款于标的总额中依法扣除】等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牛德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守显
审判员 赵显洲
审判员 史东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