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民初3104号
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蒲山镇李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5181495R。
法定代表人:王磊,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娜,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
法定代表人:李慧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茂林,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路方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024493XB。
法定代表人:熊士亮,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发祥,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展,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毅,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靳伟克
书记员张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