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62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红军
书记员  骞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