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众誉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2322号
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众誉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情势变更为由,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新征
书记员  李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