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8692号
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蒲山镇李彩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村**。
法定代表人:石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凤,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