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市永兴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李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5181495R。
法定代表人:王磊,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永兴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15643165R。
法定代表人:李怀家,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永兴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139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阳市永兴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阳市永兴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74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元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