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03执保282号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王伟、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申请保全费:贰仟零贰拾元整(202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81存款40590.66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6-156-1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6月23日到期)。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