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综合楼(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907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58461674X。
法定代表人:郑海龙。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