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财保21号
申请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综合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907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58461674X。
法定代表人: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