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644号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综合楼(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90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16元,减半收取计9158元,由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