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该公司董事长。 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民初5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书面同意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珂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