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异6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法定代表人:郭振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住所地济南市济兖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弘民,厂长。
被执行人:韩同章,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韩同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东岳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岳公司称,槐荫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东岳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设立的代发工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为16×××08)给予冻结。该账号为每月代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目前已造成4月和5月农民工工资欠发,涉及67名农民工,欠发工资约计859400元。其中本次冻结四月份农民工资金额308137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综上,请求槐荫法院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东岳公司向本院提交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出具的证明、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2020年4月永盛世纪康城公寓楼四期项目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19)鲁0104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与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于2010年5月30日签订的有关济南市槐荫区元丰花园8号楼3单元902号房屋及29号地下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购房款30万元;三、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购房款30万元的利息损失;四、东岳公司对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在第二、三项判决中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韩同章对东岳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104执3418号。2020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9)鲁0104执341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东岳公司、韩同章的银行存款4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东岳公司名下16×××08账户。
另查明,东岳公司向本院提交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出具的证明。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的证明写明东岳公司承建的泰安永盛世纪康城公寓楼于2020年1月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16×××08,该账户是东岳公司泰安永盛世纪康城公寓楼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证明写明泰安永盛世纪康城公寓楼项目总承包单位东岳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16×××08,该账户是东岳公司泰安永盛世纪康城公寓楼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写明东岳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设立代发工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007687356619,账号为16×××08。东岳公司向本院提交其名下卡号为16×××08账户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银行流水明细复印件,显明2020年1月14日,该账户汇入农民工工资216960元;2020年1月16日,该账户代发工资216960元;2020年4月22日,该账户汇入工资42800元;2020年4月22日,该账户支出对公收费明细100元;2020年4月24日,该账户汇入500元;2020年4月28日,该账户代发工资42800元;2020年5月19日,该账户汇入工资365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依据生效文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结合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出具的证明、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本院认为东岳公司名下16×××08账户为东岳公司泰安永盛世纪康城公寓楼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故本院不应对其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的措施。异议人东岳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应撤销2020年4月28日冻结东岳公司名下16×××08账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东岳公司名下16×××08账户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会敏
人民陪审员 高 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