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令其,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高令其因与被上诉人***、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令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高令其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令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