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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令其、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申9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令其,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系***之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高令其因与被申请人***、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高令其于2022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令其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令其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