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健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065号

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南小区26号楼1层(3)-1-2。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9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182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德,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华奥公司)和被告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源富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翔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翔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朝文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贾曾翔

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