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065号
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南小区26号楼1层(3)-1-2。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9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182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德,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典华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华奥公司)和被告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源富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翔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翔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北京***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朝文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贾曾翔
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