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7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
负责人:石鹏飞,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张弢,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万梅香,女,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万小军,男,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顺英,女,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施振锐,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胡誉泉,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胡伟云,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戴丽丽,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冠鑫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4101X0。
法定代表人:张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象湖威尼斯花园******代码:913601006647792721。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02民初11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弢、万梅香、万小军、**、徐顺英、胡誉泉、胡伟云、戴丽丽、施振锐、南昌冠鑫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张弢、万梅香、万小军、**、徐顺英、胡誉泉、胡伟云、戴丽丽、施振锐、南昌冠鑫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的房产,但属轮候查封,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于2020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弢、万梅香、万小军、**、徐顺英、胡誉泉、胡伟云、戴丽丽、施振锐、南昌冠鑫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令,查明被执行人胡誉泉名下车牌号为赣A×××**的车辆、被执行人施振锐名下车牌号为赣A×××**的车辆,本院已到南昌市车管所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张弢名下有车牌号为沪A×××**的车辆,本院已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74237.39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2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74237.39元及相应利息,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金辉
审判员 郑贵阳
审判员 王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