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45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7916C。
负责人:章国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施振锐,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万小军,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顺英,女,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象湖威尼斯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647792721。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
被执行人: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翠林大厦**用代码:913601003328621921。
法定代表人:谢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施振锐、万小军、徐顺英、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振锐、万小军、徐顺英、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919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卫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淼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