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45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7916C。

负责人:章国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施振锐,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万小军,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顺英,女,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象湖威尼斯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647792721。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

被执行人: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翠林大厦**用代码:913601003328621921。

法定代表人:谢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施振锐、万小军、徐顺英、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振锐、万小军、徐顺英、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919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卫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淼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