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44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1007277889947。
负责人:张豫,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威尼斯花园******织机构代码:66477927-2。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
被执行人:万小军,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施振锐,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徐顺英,女,汉族,1959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4月28日尚欠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275129.72元。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底前偿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所有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4月28日为275129.72元,自2020年4月2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月每月偿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未还,则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有权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万小军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拍卖所得款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7836元,减半收取23918元,由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43691.99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
2、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若干套与汽车一部。
3、2020年9月22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万小军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
4、2020年9月23日,本院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9月2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施振锐名下车牌为赣A×××××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6、2020年9月30日,本院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万小军、徐顺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
7、2020年10月12日,本院拟查封**名下位于西湖区房产,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本院上述房产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8、2020年10月12日,本院拟查封万小军、徐顺英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房产,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本院上述房产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9、2020年10月12日,本院轮候查封执行人施振锐名下位于青云谱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10、2020年10月13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施振锐、**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县6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11、2020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江西省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12、2020年10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3、2020年11月2日,本院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被执行人万小军、徐顺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
14、2020年11月3日,买受人胡健民通过竞买号30187805以51198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
15、2020年11月26日,将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过户至买受人胡健民名下所有。
16、2020年1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综治办、文明办推送司法建议书。
17、2020年1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8、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9、本案执行标的5443691.99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97361元,剩余执行标的为5046330.99元及利息,执行费54619元已全额收取。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具备处分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万小军、徐顺英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并过户至买受人所有,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包志清
审判员 刘文锋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