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44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1007277889947。
负责人:张豫,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威尼斯花园******织机构代码:66477927-2。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
被执行人:万小军,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施振锐,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徐顺英,女,汉族,1959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万小军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志清
审判员 刘文峰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