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44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1007277889947。

负责人:张豫,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div>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

被执行人:万小军,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施振锐,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徐顺英,女,汉族,1959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万小军、徐顺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并于2020年11月2日10时至2020年11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2020年11月3日买受人胡健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56××××××××)通过竞买号30187805以51198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小军、徐顺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的查封;

二、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健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56××××××××)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三、买受人胡健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56××××××××)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志清

审判员  刘文锋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