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2763号
申请人:江西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1007277889947。
负责人:张豫,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威尼斯花园33栋1单元304房。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
被申请人:万小军,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施振锐,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徐顺英,女,汉族,1959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江西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小军、**、施振锐、徐顺英银行存款5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