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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施振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4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万勇,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施振锐,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南昌世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象湖威尼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92721。
被执行人:江西创想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昌南五路**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3514538Y。
申请人万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价值过低,未开立证券账户,未持有股票,无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时无法查扣到位,无法处置。经本院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6626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76626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104执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先宝
审判员***
审判员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