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富大有堤***电排站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163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再字1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