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1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与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钟 婧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1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与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