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与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赣019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8640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钟 婧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与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赣019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8640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钟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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