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5009号
申请人:江西省江龙集团全胜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江龙集团全胜汽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江龙集团全胜汽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江龙集团全胜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