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昌大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28号
原告: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山西路与黄河路交口翠茗湾4-3幢12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957X3(1-1)。
法定代表人:石锦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大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南大道枫庐新天地1号楼27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518963。
法定代表人:袁志平,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大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大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大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