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4民初2345号
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苗长青,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95年3月1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审理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慕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