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辖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河畔名苑3幢1-505号。
法定代表人:苗长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5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属因提供劳务者受害引起的侵犯健康权的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在高新区,但被告***住所地在,故高新区和嵩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被申请人提供劳务所在地、受伤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建设工程孙石路改建设工程一标段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应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考虑本案的实际,将本案移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申请人提供劳务及受伤地点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案件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能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动者受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建设工程孙石路改建设工程一标段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住所地位于,故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嵩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选择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嵩县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翟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