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和宁坤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3民初19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民和宁坤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2MA759GKE9W,住所地: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幸福苑1号楼101室,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韩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青海辉湟(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青海辉湟(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8371868Y,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B-12幢2-101,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苗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辉,河南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7XT58U,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2号1号楼4单元4253室,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辉,河南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民和宁坤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反诉原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本案反诉。
案件反诉诉讼费15223.1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宗连
人民陪审员  陈永兴
人民陪审员  张霖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晓凡
书记 员代  彦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