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321民初1006号
原告:尕藏尼玛,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土族,退休干部,住同仁市。
被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楼**。
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公司经理
原告尕藏尼玛诉被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立案,原告尕藏尼玛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尕藏尼玛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尕藏尼玛撤回对被告河南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7元,由原告尕藏尼玛承担。
审 判 员 拉 毛 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先措卓玛
书 记 员 李 晓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