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九江澳得士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九江澳得士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南湖路116号远洲国际广场D栋不分单元B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690958522K。
法定代表人:郝震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红,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克强,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九江澳得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九江澳得士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九江澳得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3360元,减半收取16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九江澳得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253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雨洲
审 判 员  聂腾飞
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红红
书记员蔡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