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81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龚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民初1172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瑞昌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经予以冻结。经向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九江市铁塔北路8号有房产,本院已经予以部分查封,因该房产系保障性住房,不宜予以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欠款1439460.5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439460.5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魏湘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